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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基础知识

发表于2014-03-12

 

 

为贯彻《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1]22号),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经过多方面准备,自2011328日起,由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购房人购房时核查购房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范围内拥有住房情况。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1)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范围内向其售房。

现就广大市民所关心的住房限购政策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成员应符合什么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拥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居民家庭成员仅限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高(中)等院校学生,或驻连部队现役军人可按本市户籍家庭标准购房。

二、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哪些?

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居民家庭成员名下在本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范围内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房、已进行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非居民家庭成员共有产权房屋视为其共有人分别拥有1套住房。

三、限购政策实施后,居民家庭卖一套住房后是否可以再买一套住房?

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拥有1套住房且能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1)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卖1套住房可以再买1套住房。

四、限购政策实施后,再以下列方式取得产权的住房,是否属于限购范围?

因动迁安置、房改、房屋互换、继承或遗赠、离婚析产、司法判决或调解、配偶之间赠与、父母赠与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取得产权的住房不属于限购范围,取得上述房屋产权后,购房人新购住房时视为该家庭已拥有住房。此外,328日前已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已完税的二手房也不属限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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