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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这是什么年头,醉驾入刑竟然引起了争议,汗颜!

发表于2011-05-16
记者认为,这一问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发表于2011-05-16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发表于2011-05-16

《中国青年报》署名评论也认为,对“醉驾入刑”条款的理解直接涉及法律条文的本意。显然,它已经属于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而言,都不适宜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行厘清,而应由立法机关自身来释明法意。

发表于2011-05-16

在记者看来,从立法阶段就开始的“醉驾入刑”要不要有情节轻微、严重之分的大讨论,实际上体现了当前法治化进程仍在逐步深入的过程中,法律和执法衔接的可操作性问题。但在执法层面百分之百地忠于立法时,立法机关的本意是最重要的,这关系到从基层民声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的过程的神圣和严肃性。

发表于2011-05-16
什么年头啊!
发表于2011-05-16

例子不少了,就应该狠治!

发表于2011-05-17
6个月
发表于2011-05-18
是够让人惊讶的!没想到啊没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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