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关于期房的七大谬论,你了解到了几点

发表于2012-03-05

一、期房等同于现房?

期房常被好事者拿来与现房买卖混为一谈!实则截然不同!

现房买卖双方信息对等、共享定价权,合同由第三方提供,合同内容可以协商,权利与义务对等!但是期房买卖双方信息完全不对等,开发商垄断信息、独享定价权,合同由开发商制定,房奴对合同内容没有任何修改权!

现房买卖成功产权立时交割,业主对已买的住房享有绝对的支配和处置权!但期房业主产权要在几年后才交割,对所购房屋无任何支配和处置权,不可买卖!不可转让!

现房如果了,房主至少已经享用了房子的部分使用价值,甚至可以提前出手避险!但期房业主完全未享受到任何房子使用价值,且无法通过出售避险!

现房可以自由流通!但期房只能由开发商卖给业主,业主却并不能再行买卖!

发表于2012-03-05

二、期房和股票一样属于品?

如果房子和股票一样属于品,那么首先就不应该限购,更不应该限价!而应完全允许自由流通,谁都可以买卖!但北京房子是这样吗??

如果房子属于品,那么销售公司在买房前必须反复警示和告知者买房的巨大风险!必须像证券公司一样,在售楼处竖立巨幅“买房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提示语,销售在卖房时必须充分告知业主风险!销售的承诺都必须类同于股市黑嘴,应予追责!

如果房子属于品,鉴于动辄几百万的巨额,是否应该设置门槛、限制低收入者介入?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尚且设置50万的门槛,并且必须具备好几年的经验,买房是否也应如此??规定资产必须在千万以上,必须满5年者才有资格购房??

发表于2012-03-05

三、期房类似于期货?

期货是远期交割,但是却可以现期买卖,是完全流通的。但期房是远期交割,但现期却拒绝你交易!是完全不流通的!一旦你发现有风险你也无法迅速出手避险!!

发表于2012-03-05

四、期房跌了你找开发商索赔,股票跌了你为何不找上市公司赔钱?

期房不等同于股票,如果一定要这么比,那期房也只能是类似于上市前的原始股!都无法自由流通和买卖!原始股提前几年入股博得就是上市后的上涨,否则哪来那么多公司抢着要上市??如果你股价跌破了原始股成本,你看那些股东找不找上司公司拼命??

发表于2012-03-05
发表于2012-03-05

七、期房维权有违契约精神?

期房本身不符合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前提是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而期房的存在却使开发商高利润却零风险,房奴零利润却高风险。在KFS伙同ZF同流合污、控制房价情况下,房奴和他们地位对等吗?若地位不对等,所签合同难道能平等和合法吗?

期房使得开发商专享利润但却把风险全部推向房奴!KFS只有权力却毫无义务!房奴没有权利却必须承担风险!这难道符合契约精神吗??在国外的市场经济下,压根就不允许有期房的存在,期房本身就是一个不尊重契约精神的怪胎!期房维权合情合理!不仅不违反契约精神,相反是对契约精神的保护和发扬!

发表于2012-03-06
现在卖的大多是期房
发表于2012-03-06
现在都是期房吧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