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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大连《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昨出台

发表于2012-05-10

骗取保障住房者将取消保障资格,退还已领取的保障性住房补贴、补助或退出保障性住房

昨日,《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该暂行办法包括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适用于大连市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

发表于2012-05-10
保障房内容不仅包括建设方、管理方等,还包括保障对象。办法规定,机构负责下列事项的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等环节履行情况;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况;
发表于2012-05-10
保障性住房改装修、入住、转租、转让、租赁备案、经营等情况;信访、举报问题落实情况。手段主要包括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监督管理、委托监督管理等方面。
发表于2012-05-10
对于骗取住房保障的对象,将依法惩处。办法明确,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以虚假材料骗取住房保障,对已经取得资格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保障资格;
发表于2012-05-10
对已获得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保障性住房补贴、补助或退出保障性住房,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记入信用不良记录。
发表于2012-05-10
对责令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资金额度和使用计划由市住房保障定期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回购进度统一拨付资金后,按存量房转让有关规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发表于2012-05-10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市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对依据政府有关政策和合同约定缴纳相关价款的,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价格的评估报告,向市住房保障补交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发表于2012-05-10
应腾退而拒不腾退的保障对象,将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退出保障性住房或停发保障性住房补贴、补助的决定。
发表于2012-05-10
保障对象若对此不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保障对象若拒不执行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表于2012-05-10
此外,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机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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