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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协议低价买母亲房不付全款,母亲告儿子,索回已过户房子

发表于2014-04-14

2004年11月,时年68岁的吴老太太的老伴朱先生去世了。吴老太太和老伴有一套住房,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个儿子两个女儿都关爱母亲,明确表态放弃继承权。既然家庭成员没争议,这就好办了,2007年3月,这套65平方米的房子就过户到吴老太太名下,不动产以登记为准,这是老太太的财产。

  虽然子女都表态放弃继承权,但儿子朱某实际上还是惦记着这套房子。他多次与母亲表示要把这套房子买下来。母亲觉得毕竟是亲生儿子,何况还有一个孙子,同意了。

  2009年8月,母子俩签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内容为母亲把这套房子以10万元价格出售给儿子,儿子于10天内一次性付清房款。当然,吴老太太也不能没地方住,签约前,儿子儿媳给母亲出具一份证明书,内容是这套房子由朱某买下来,老母亲过世前还归老人家住,待老母亲不在时才可搬进来。

  签约后儿子仅给母亲4万元,这套房子的产权证落在儿子朱某名下。这房子很值钱,儿子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来还不赶紧把全款付清,实在挺过分。

  事情过了1年半。2011年1月,母亲给了儿子4万元,儿子给母亲打了收条,同时还写了一张便条,内容是:以后处理个人说了算,无人干涉。上面签名、按手印。这钱是啥意思?以后在法庭上母子相见时,对这4万元的解释全然不同。

  吴老太太心里很不爽,她得到了法律援助律师帮助打官司。

  法庭上母亲是原告,儿子是被告。原告说,契约签了房子过户给儿子了,当时这房子可不止值10万元,我都70多岁了,不知道市场行情,也没跟两个女儿商量这事,低价卖给儿子。这价格太低了,显失公平,对两个女儿也不公平。过户1年半,儿子连这10万元都不给全。以后我把4万元房款退给儿子,儿子写下便条也就是协议,表示这房子以后由我个人说了算,无人干涉。现在我想把这套位于4楼的房子卖了,换个1楼的房子。儿子不同意。这是儿子在欺诈我。请求法庭判令这套房子归我所有,儿子协助过户。 

  儿子当然不同意,表示这房子既然过户了,就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了。我买房时支付4万元房款,这是正常交易行为。至于房子便宜,那是因为我们俩是母子,附带条件是母亲住到她去世为止,母亲说的退还的4万元,并非是房款,那是我向母亲借的,用于我儿子结婚用。

  对这4万元,母亲说是退的房款,儿子说是借款,双方争得激烈。这4万元该咋认定,那可是关键点。

  法官说,母亲给儿子夫妻这4万,儿子出具的是收条而非借条,也没写明啥时还款。根据这证据,不能认定这钱是借款。应认定这是母亲返给儿子的4万购房款。儿子写的这张便条内容是“以后处理个人说了算”,这就是母子俩形成了新协议,新协议明确表明房子由母亲说了算。此外,儿子并没有支付给母亲应付的10万元房款,母亲将儿子实际支付的4万元房款返还,认定她以原出让价格重新购回房子。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这套房子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儿子不服提出上诉。

  结果 

  今年3月下旬,市中院终审判决,儿子协助母亲办理这套房子的过户手续。

发表于2014-04-14

儿子太不孝了

发表于2014-04-14

连母亲都忽悠,这什么儿子啊

发表于2014-04-14

不孝子

发表于2014-04-14

这还是亲生的么,母亲的房子也买?

发表于2014-04-14

现在怎么这么多母子、父子之间的房子官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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