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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顺风车车主的潜在危险

发表于2014-07-21

同事搭顺风车出事故,车主被判赔偿126万元

 上下班,同事要搭顺风车,你不会拒绝吧?然而,近日大连的一位车主好意免费搭载女同事上班,途中遭遇事故,造成该女同事一级伤残。法院判定,车主赔偿对方126万元。法律人士认为,“好意同乘”不代表免责。为此,该不该让亲友免费同乘,成为许多车友关注的问题。

免费搭载惹来百万赔款

大连车主张先生免费搭乘坐顺风车的同事宋女士,不过他却不小心驾车,越过双黄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小货车相撞。宋女士在事故中严重受伤,造成完全性截瘫,于是将车主张先生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二审判决车主张先生赔偿宋女士126万余元的损失。

无独有偶,重庆的车主赵先生在免费搭乘同事时也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同事死亡。为此,赵先生赔偿同事家属7万元,并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据了解,类似的免费搭载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即俗称的“搭顺风车”,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近年来,“好意同乘”引发的赔偿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出于好意免费稍带亲朋好友的车主,在发生责任事故后成为被告。

“好意同乘”缺法规监管

对于大连张先生被判赔偿126万元的案例,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哲林介绍说,现行法律中关于“好意同乘”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法律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无偿搭乘,司机就不负任何责任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好意同乘”虽然免费,但并不意味着就可免除驾驶人员法定义务。驾驶人没有义务一定要将同乘人运送至目的地,但并不意味他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不过,若“好意同乘”人明知司机已酗酒、无驾驶执照仍要求同乘或者教唆司机超速、搭载、搭乘禁止载客车辆的,同乘人也具有过失责任,均可构成过失相抵的事由,从而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张先生无偿搭乘同事的行为,严格说来是一种助人为乐行为,然而做好事却引来天价索赔恐怕他自己都始料未及。一些车友对法院判决也表示不理解。从事保险行业的车友张女士认为,司机免费搭乘他人尽管没有获利,但方向盘仍掌握在其手中,因驾驶不当引发事故,确实应承担责任;但同乘人愿意免费同乘,可视为已认可车辆车况、司机驾驶水平等。因此,同乘人也应承担责任,不应由司机单独承担。

有车友指出,司机免费搭乘他人,“既不获利,又要背负责任”,而免费乘车的人则是“既可获利,又可以享受权利”,这是有失公平的。他们认为,“好意同乘”的现象极为普遍,而目前的法律对这一情况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却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出台相关的法律,即确保同乘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也不至于让司机成为“冤大头”。

同乘风险难规避

想必每个私家车主都有过免费搭乘亲朋好友的经历,如果按照目前的法律,“好意同乘”不免责,你还敢不敢免费搭乘他人?

记者随机采访了10多位车友,多数人认为不能理解免费搭载他人出现责任事故时,司机要全额赔付的情况。然而,不少车友指出,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人很难每次都拒绝亲友免费搭乘的请求。在金融机构上班的南宁车友农女士说,亲朋好友一起吃完饭,送一送朋友回家很正常,总不能为了规避这样的风险,每次都拒绝;像男性送女朋友回家,也存在这样的巨大风险,难道真的不送了吗?此外,亲朋好友间一起返乡、自驾游时,车友也很难拒绝免费同乘的请求。有车友笑称,免费搭载之前,先问问对方投保了多少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如果投保的保额不够高的,就拒绝搭载。

难道真的就没有办法规避“好意同乘”的风险了吗?对此,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这方面的风险是很难规避。因为,就算驾驶人与同乘者有受到损害概不负责的约定,但合同法中规定“对于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所以说,驾驶人能做的就是安全驾驶,杜绝事故的发生,同时,在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可选择较高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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