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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专家:房产税改革应当改什么

发表于2013-03-20

新“国五条”提出,要加快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这说明,尽管有重庆、上海两市两年多的试点,但普遍开征房产税的准备依旧不足,还不足以形成令人满意的房产税征收体系和操作办法。为了尽快建立起科学严密又切实可行的房产税征收体系,新一轮房产税改革试点必须明确应当改什么、试什么。

无论2011年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试点还是本轮房产税试点,都是在房价上涨预期明显增强的背景下启动的,这不能不让人们将房产税改革与抑制房价上涨联系起来。但从两市试点看,连续两年的房价依旧处于上涨中。于是有人认为房产税对抑制房价上涨起不了什么作用。


发表于2013-03-20

与“国五条”对二手房转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不同,房产税属财产税,而不是所得税或住房交易环节中发生的各种流转税。在保有环节征收财产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作为课税对象的财产都是永久性的。我国目前的家庭或个人住房只有70年使用权,究其实质不过是可以用作消费70年的家庭耐用品,并不具有永久性财产属性,从而使得我国征收房产税底气不足。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对家庭耐用品征收财产税,也没有哪个国家对于像住房这样的生活必需品征收消费税,任何变通或以其他名目在保有环节上对住房征税都不可行。所以,只能对现行城市住房的所有权制度进行彻底改革,使其具有永久性产权,政府才能名正言顺地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收必须体现公平。在制度设计上,不仅要做到相同条件下给予同等对待,还要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能力相适应,甚至包括对社会成员最基本的住房需求给予均等税收减免。这就要求与征收房产税相关的住房、户籍等基础信息必须真实可靠。然而现实却不容乐观。以某城市为例,这座700万人口的城市竟有5000多人具有双重户籍。媒体披露的陕西“房姐”,一个人竟有四个户籍。如果凭这样的信息进行房产税征收和减免,势必制造出许多社会不公。因此,不仅要弄清每个城市的基础信息,还要排除来自于某些方面的干扰,实现全国所有城市的联网,否则就无法避免有人在多个城市购房而逃税的目的。


发表于2013-03-20

房产税要体现社会公平,还要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如果小产权房不纳税,不仅对其他缴纳房产税的人是一种不公平,还会对小产权房的扩大和蔓延起到推波助澜作用。但如果向小产权房征收房产税,那就等于承认了其合法性。面对这种两难抉择,只能选择后者,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并向其征收房产税。应当看到,购买小产权房的不但大都是低收入困难群体,而且又多是唯一住房,在无法对其实施强迁、强拆和强行取缔的情况下,只能采取这种现实选择。



发表于2013-03-20

小产权房问题反映了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弊端。按现行制度,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由政府低价征收,政府再高价转让给开发商,最终由开发商在这片土地上建起的房子才有合法身份。而农民自己在集体土地上建起的住房则成了没有名分的小产权房,这对农民显然不公平。“房产”,就我国现实而言应是“房地产”,作为地面附着物的住房总是与土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房产税改革不能不涉及土地制度,必须将房产税改革与现行土地制度改革统筹起来协同推进。

发表于2013-03-20

征税是政府的权力,但如果滥用权力也会让政府失去权利。上海在房产税改革试点中对新购住房征税,而试点前购买的同样住房则不征,对此有人就以不公平为由拒绝缴税。这虽不是普遍现象,却足以令我们警醒。所以,新一轮房产税改革试点必须从兼顾效率和公平出发,敢于直面核心问题和主要矛盾,在遵循规律的基础上缜密推进。

发表于2013-04-11
引用:妖怪哪里跑 在2013-04-02 17:06:47写道:原帖
引用:赘赘 在2013-03-20 14:39:03写道:原帖
小产权房问题反映了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弊端。按现行制度,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由政府低价征收,政府再高价转让给开发商,最终由开发商在这片土地上建起的房子才有合法身份。而农民自己在集体土地上建起的住房则成了没有名分的小产权房,这对农民显然不公平。“房产”,就我国现实而言应是“房地产”,作为地面附着物的住房总是与土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房产税改革不能不涉及土地制度,必须将房产税改革与现行土地制度改革统筹起来协同推进。

小产权房其实不应该取消 应该承认
制度有问题不应该改吗

 集体土地 没有国家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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