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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成立业委会的标准和流程

发表于2015-01-16

1、业主委员会

 

    成立条件:一、入住率超过50% ;

 

            二、首户入住已满二年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2、发起: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 开发商及物业消极应对,区县国土房管局可指定业主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 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3、筹备组:

 

一、组成人员: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工作:

 

1) 拟定小区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2) 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3)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5-9);

4) 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办法并认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 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6) 确定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7) 推选产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 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投票权确定:一个业主拥有一个投票权,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数。

  小区办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发表于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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