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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街头巷议] 食品过期后到底去了哪?大连或引入“第三方”来处理

发表于2013-10-08

当前食品保质期“失真”问题,正成为食品安全最突出的隐患之一。有关专家呼吁,监管部门急需采取“技防”“人防”结合的措施全力遏制。市政协委员建议,对于超期食品,不能回收利用的应就地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生产者,应鼓励发展专业的过期食品处理企业。


●委员提案
应建立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制度


    市政协委员王红调研发现,目前超市货架上琳琅满目的食品过期后去向非常混乱,大部分商场和超市通过协议退货的形式,把过期或者临近过期的食品退还给生产企业,之后怎么处置就不为公众所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八十五条则明确了生产经营过期食品的罚则。从法律法规的要求看,虽然对过期食品的处理有原则规定,但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且要及时清理,但怎么进行清理,由谁清理,怎样监督其清理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王红建议:对于食品超过保质期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不能回收利用的应就地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生产者。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或者指定现有的某个部门实行统一监管,并加大惩罚力度,完善法律体系。此外,应鼓励发展专业的过期食品处理企业,同时建立过期食品去向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发表于2013-10-08

●部门答复
过期食品回流引发“失真”问题


    市工商局表示,当前食品保质期“失真”问题,正成为食品安全最突出的隐患之一。有关专家呼吁,监管部门急需采取“技防”“人防”结合的措施全力遏制。国家应大力扶持食品包装领域防涂改技术研究。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已使用多年,有些地方已明显滞后于行业发展。当前,一方面应采用许可制度规范食品打码机、涂抹药剂的生产;另一方面对食品包装印刷技术和内容提出更高要求,从源头遏制“日期游戏”。


      一位超市负责人坦言,目前食品流通领域比较通行的“行规”,是商家对包装食品剩余1/3保质期的拒收,剩余2/3保质期的食品,被纳入促销对象。而最终过期的商品,商家往往会退还厂家,损失都由厂家承担。这种不合理的分配体制,为厂家伪造食品保质期提供了可能。对此,专家建议监管部门应在流通领域推行格式化合同,禁止过期食品回流厂家,相关损失由超市、厂商共同承担。

发表于2013-10-08

可借鉴国外引入“第三方机制”


      如何处理过期食品,可扶持“第三方”企业将过期食品制成饲料、肥料,或者发酵产生甲烷,作为工业能源,这样可使约七成过期食品得到回收利用。监管部门应参照国际经验,要求国内食品包装标注“销售截止日期”,给消费者购买后食用、储存留有余地;标注“最佳口味期”,明确食品味道或者质量的最佳时间;标明“食用期”,指明食物最后食用日期;印刷“封箱包装日期”,以便于出现问题时追究。


    但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王海式”的职业打假等没有明确支持。应该以司法解释等方式,为各种社会力量举报、打假和司法求偿创造条件。只有全社会监督,各种食品安全“损招”才无处藏身。

发表于2013-10-08

“改造”多出现在生产加工环节


    根据市工商局调查研究表明,过期食品“改造”的问题大部分出现在生产加工环节,此环节监管属于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据《食品安全法》,工商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防止过期食品“不过期”的问题发生。包括加强对过期食品下架销毁的监管,在对食品经营者监管过程中,要求大中型超市过期食品在第一时间立即下架,并有专门存放过期食品的空间;对小型超市、食杂店,逐步推广“过期食品周转箱”做法,要求设在店内的醒目位置,存放与供应商周转下架的过期等问题食品。同时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对食品经营者材料审核,加大市场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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