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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二号楼一楼一开了个塑钢窗加工点,谁来管管呀???

发表于2010-09-30
昨天去我的紫郡新家,发现一楼一号竟然租出去开了个塑钢窗加工点,收的旧门窗堆了一地,还有碎玻璃满走廊都是,更可恶的是加工时的噪音和味道。我想问问,居民住房他有权租给别人做加工点吗?谁来管管这事呀??
发表于2010-09-30
发表于2010-09-30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
http://www.dl.gov.cn/gov/detail/detail.vm?go=affair&diid=100D01000090812020109082816

第四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五)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违章搭建、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八)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应当认真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应当在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发表于2010-09-30
发表于2010-09-30

这都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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