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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镇高层36号搂水管响,物业啥时候能给解决?!

发表于2013-06-19

3年啦,水管是白天响,晚上响,物业的电话也打了,客服的电话也打了,就是没见效果,就在此时我是听着嗡嗡的响声发的帖子,物业呀物业,你们长点心吧,能不能为业主办点实事,我们交着开发区最贵的物业费,却享受着这么低廉的服务,(水管响,1设计的问题,2水管的管径细了)很难解决吗?为啥拖了3年?就想安安静静的,我们要求高吗?

 

严重扰民不适合居住可要求退房

一般情况下,业主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约定,争议房屋的使用性质为“居住”。因此,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符合“居住”使用的标准。虽然双方未约定“居住”使用的具体标准,但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至少要符合行业标准。也就是说,开发商交付给业主的房屋,必须要符合居住的标准。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他违约行为”包括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行为。因此,不符合“居住”标准成为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订约的目的的条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也明确指出,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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