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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合同未定赔偿标准 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发表于2007-08-07
合同未定赔偿标准   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案例:2006年市民张先生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一套。合同约定,当年6月交付。张先生参照交房时间,在 2006年 5月末将自己原来的房子卖了出去。结果 6月份新房子却没到手,开发商称,房子的验收手续有问题,耽误了工期。无家可归的张先生只得在工作单位租住了一处房子,每月租金 1000多元。当年10月份,张先生终于接到通知,可以来收房子了。可是开发商延期4个月,张先生光房租就花了4000多元,再加上搬家等费用,损失不小。于是他就找到开发商要求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和租房花费的费用,可是开发商称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赔偿,并且只同意赔付部分租金。张先生咨询律师后,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后经法院调解,开发商以银行贷款利息为标准支付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并支付了张先生租房花费的租金。 

    律师支招: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的国丰华律师解释说,在没有约定延期交房赔偿金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消费者要求退房,也可以按照已交房款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延期交房时间来计算赔偿。
发表于2007-08-31
那有没人维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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