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
北京
成都
杭州
三亚
东莞
苏州
上海
深圳
天津
济南
西安
南昌
大连
石家庄
长沙
广州
南宁
沈阳
长春
宁波
昆明
青岛
常州
海南
重庆
无锡
郑州
合肥
南京
佛山
武汉
更多城市
鞍山
北京
保定
北海
包头
蚌埠
成都
长沙
长春
常州
重庆
东莞
大连
大庆
福州
佛山
广州
桂林
贵阳
赣州
杭州
海南
合肥
哈尔滨
衡水
湖州
淮安
惠州
衡阳
邯郸
呼和浩特
更多城市
济南
吉林
江门
嘉兴
济宁
江阴
九江
昆明
昆山
廊坊
兰州
洛阳
聊城
临沂
连云港
柳州
乐山
马鞍山
绵阳
南昌
南宁
宁波
南京
南通
青岛
秦皇岛
泉州
三亚
苏州
上海
深圳
石家庄
沈阳
绍兴
汕头
宿迁
天津
唐山
太原
泰州
厦门
更多城市
无锡
武汉
威海
潍坊
西安
厦门
徐州
烟台
扬州
银川
郑州
珠海
舟山
更多城市
首页
新房
本月开盘
热门楼盘
本月交房
楼盘新动态
特价房
楼盘导购
新房排行榜
楼盘视频
知名学校
购房知识
看房团
特价房
二手房
在售房源
业主真房源
特价房
找小区
找学校
找经纪人
找别墅
查成交
二手房排行榜
购房知识
法拍房
我要卖房
直播看房
租房
在租房源
个人房源
整租房源
合租房源
别墅房源
租房知识
免费发布出租
查房价
装修家居
家装案例
装修效果图
装修攻略
家居圈
家居资讯
建材店铺
免费设计
免费验房
装修报价
商铺写字楼
写字楼出租
写字楼出售
写字楼新盘
写字楼楼盘
商铺出租
商铺出售
商铺新盘
商铺楼盘
海外房产
澳大利亚房产
新加坡房产
马来西亚房产
泰国房产
日本房产
阿联酋房产
资讯
房产快讯
房产问答
房产知识
房产圈
百科
直播看房
地产数据
房产交易
土地市场
研究报告
物业数据
数据商城
更多
土地
产业
中指云
地产数据
土地市场
研究报告
百城价格指数
地产文库
数据商城
业主论坛
精华帖
装修论坛
购房圈
VR全景看房
加盟房天下
更多服务
开发云
土地云
经纪云
登录
立即注册
我的房天下
特价房
我的房产圈
退出
房天下
>
大连业主论坛
>
丽湾新城
>
重视《认购协议书》
上一页
|
1
|
/
1页
go
主题:
重视《认购协议书》
大连地震
发表于
2006-04-14
进微信群讨论
杭州日报 文/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汪艳英
【案例】
2000年10月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就认购某商品房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了房屋的位置、房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定金及相应的违约责任。2003年10月25日,开发商向王先生发函:告知王先生在7天内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由于建材涨价等原因,房价每平方米需增加1000元。王先生在约定的期限内前去签订合同,但其认为房价应该按《认购协议书》约定的价格,而开发商认为建材涨价是事实,其开发成本增加,房价当然需适当增加,不同意按《认购协议书》约定的房价签订合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律师说法】
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认购协议书》签订后,开发商的义务是应当在《认购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要为王先生保留约定的房屋,而王先生的义务是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建材涨价是开发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由单方抬高房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如果王先生与开发商由于商品房涨价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在于开发商,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律师提醒】
有很多买受人预订商品房时,除支付定金外,就约定了一个房号。这对买受人是相当不利的,开发商可能更改预订时口头承诺的条件。当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只要开发商提出的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买受人要么按开发商提出的条件签订合同,要么放弃定金不签订合同。因此买受人预订商品房支付定金时,应当将开发商的口头承诺书面化,如有关房价、合同签订的时间等。
上一页
|
1
|
/
1页
go
【案例】
2000年10月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就认购某商品房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了房屋的位置、房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定金及相应的违约责任。2003年10月25日,开发商向王先生发函:告知王先生在7天内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由于建材涨价等原因,房价每平方米需增加1000元。王先生在约定的期限内前去签订合同,但其认为房价应该按《认购协议书》约定的价格,而开发商认为建材涨价是事实,其开发成本增加,房价当然需适当增加,不同意按《认购协议书》约定的房价签订合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律师说法】
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认购协议书》签订后,开发商的义务是应当在《认购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要为王先生保留约定的房屋,而王先生的义务是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建材涨价是开发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由单方抬高房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如果王先生与开发商由于商品房涨价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在于开发商,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律师提醒】
有很多买受人预订商品房时,除支付定金外,就约定了一个房号。这对买受人是相当不利的,开发商可能更改预订时口头承诺的条件。当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只要开发商提出的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买受人要么按开发商提出的条件签订合同,要么放弃定金不签订合同。因此买受人预订商品房支付定金时,应当将开发商的口头承诺书面化,如有关房价、合同签订的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