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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建设部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

发表于2009-03-06
作为《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11-26出台并于2004年1月1号起正式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今后物业服务费可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方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地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物业服务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价格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合同约定,其中,业主既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亏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负责;也可以采取酬金制,也就是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从预付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约定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剩余部分全部用于物业服务支出,节余或不足由业主负责。

物业管理企业应明码标价,在小区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标准和项目进行公示。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收支情况。

另外,物业公司向业主代收水、电、气费时不得加收手续费等任何额外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房屋,其物业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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