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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停车位是基本的配套设施,地下停车位为什么只售不租?

发表于2011-06-15

除人防工程外,大型小区余下的地下车位由开发单位自行申请有多少是办产权的(这部分需要缴纳出让金),有多少不办产权的(作为配套的公共停车场使用,不准出租出售,不能抵押)。只有办产权的车位才可以出租出售。

我们从入住以来,开发商对我们一直声称地下车位只卖不租,而地下停车场到底有没有算进我们的公摊面积之内,售出的车位又能不能办下产权呢?

规定还说地下停车场车位出让后,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为什么国家的规定到这里就失效了呢?

  

发表于2011-12-05

听说有的小区因为同样的停车位问题跟物业打官司是赢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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