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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业主拒绝收房 业主终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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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70业主拒绝收房 业主终审胜诉
paul_dalian
发表于
2006-02-05
进微信群讨论
70业主拒绝收房 业主终审胜诉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西日报
日前,备受媒体关注的南昌市红谷滩鹿璟名居70名业主集体诉讼官司终于有了结果:经南昌市中级法院民事庭终审判决,鹿璟名居的业主胜诉。
维权案情回放
鹿璟名居是由江西恒益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红谷滩最早开发的一线赣江江景楼盘,32层的高度也是目前红谷滩已竣工的最高住宅建筑。该楼盘业主拒绝收房的纠纷最早始于2004年底。去年6月,70多名业主联名将江西恒益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并在一审中胜诉。恒益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上诉到南昌市中级法院。
终审判决一锤定音
延期交房、一户一表等问题是鹿璟名居70名业主集体诉讼的焦点。
业主们在诉讼时称,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4年10月18日。若开发商逾期交房日期不超过60天,则按每日房价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超过60天,则按万分之四支付。”但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业主却发现鹿璟名居的商品房实际并没竣工,根本不具备交房的条件。另外,合同约定的“一户一表”却由原先的“供电公司直接抄表”变成了“由恒益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二次供电”,所以业主们集体拒绝收房。
法院终审认为,双方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江西恒益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交房,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162天)交房的违约金,同时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天内,为业主重新安装“由供电公司直接抄表的一户一表”。
证据形式存在明显瑕疵
在法庭上,江西恒益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庭出示了一份挂号信函收据和南昌市邮政局金源邮政所的证明,以证实其已经用挂号形式向业主邮寄了交房的书面通知。但其证据形式存在明显的瑕疵。
法院终审认为,挂号信函收据仅仅只能证明恒益房地产开发公司曾通过挂号形式邮发了信函,但该收据并不能证明收信人是谁以及收信人是否收到该信函。另外,该证明没有加盖公章,仅有一邮戳,其证据形式存在明显的瑕疵,法院不予支持。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洪民三终字第203号判决书这样写道:“驳回(恒益房地产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江西恒益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姚文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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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江西网-江西日报
日前,备受媒体关注的南昌市红谷滩鹿璟名居70名业主集体诉讼官司终于有了结果:经南昌市中级法院民事庭终审判决,鹿璟名居的业主胜诉。
维权案情回放
鹿璟名居是由江西恒益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红谷滩最早开发的一线赣江江景楼盘,32层的高度也是目前红谷滩已竣工的最高住宅建筑。该楼盘业主拒绝收房的纠纷最早始于2004年底。去年6月,70多名业主联名将江西恒益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并在一审中胜诉。恒益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上诉到南昌市中级法院。
终审判决一锤定音
延期交房、一户一表等问题是鹿璟名居70名业主集体诉讼的焦点。
业主们在诉讼时称,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4年10月18日。若开发商逾期交房日期不超过60天,则按每日房价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超过60天,则按万分之四支付。”但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业主却发现鹿璟名居的商品房实际并没竣工,根本不具备交房的条件。另外,合同约定的“一户一表”却由原先的“供电公司直接抄表”变成了“由恒益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二次供电”,所以业主们集体拒绝收房。
法院终审认为,双方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江西恒益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交房,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162天)交房的违约金,同时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天内,为业主重新安装“由供电公司直接抄表的一户一表”。
证据形式存在明显瑕疵
在法庭上,江西恒益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庭出示了一份挂号信函收据和南昌市邮政局金源邮政所的证明,以证实其已经用挂号形式向业主邮寄了交房的书面通知。但其证据形式存在明显的瑕疵。
法院终审认为,挂号信函收据仅仅只能证明恒益房地产开发公司曾通过挂号形式邮发了信函,但该收据并不能证明收信人是谁以及收信人是否收到该信函。另外,该证明没有加盖公章,仅有一邮戳,其证据形式存在明显的瑕疵,法院不予支持。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洪民三终字第203号判决书这样写道:“驳回(恒益房地产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江西恒益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姚文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