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材料 一、 案件介绍: 1、我们于2013年4月15日向中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曲来兴通过8张转帐支票,诈骗4家供货单位货款共计102万,公安局立案为合同诈骗。 2、公安局于2013年11月22日向检察院递交案卷,检察院要求补充证据,公安局补充完成证据。 3、于2013年12月16日正式向中山区检察院报捕。 4、在之后的76天内,中山区检察院批捕科,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而曲来兴在取保候审期间,联络人员串供、做假证。 5、批捕科定于2014年2月25日上检委会讨论。在原告质问此案件严重超期后,却不上检委会突然通知公安局取回材料,说:检察院不参与意见,让公安局自行处理。 二、 投诉内容: 1、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检察院应在七天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为什么中山区检察院批捕科超过七十六日不作为?是什么利益驱使办案人员这样严重违纪。 2、在2012年7月曲来兴因多张信誉卡诈骗被开发区法院判一缓二。曲来兴被公安局定为合同诈骗,网上通缉,逃跑四个月后被110抓获,中山区检察院批捕科为什么能帮助办理取保候审? 3、确定在2014年2月25日上中山区检委会讨论,为什么不上会,批捕科突然将案件退给公安局?
投诉材料
一、 案件介绍:
1、我们于2013年4月15日向中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曲来兴通过8张转帐支票,诈骗4家供货单位货款共计102万,公安局立案为合同诈骗。
2、公安局于2013年11月22日向检察院递交案卷,检察院要求补充证据,公安局补充完成证据。
3、于2013年12月16日正式向中山区检察院报捕。
4、在之后的76天内,中山区检察院批捕科,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而曲来兴在取保候审期间,联络人员串供、做假证。
5、批捕科定于2014年2月25日上检委会讨论。在原告质问此案件严重超期后,却不上检委会突然通知公安局取回材料,说:检察院不参与意见,让公安局自行处理。
二、 投诉内容:
1、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检察院应在七天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为什么中山区检察院批捕科超过七十六日不作为?是什么利益驱使办案人员这样严重违纪。
2、在2012年7月曲来兴因多张信誉卡诈骗被开发区法院判一缓二。曲来兴被公安局定为合同诈骗,网上通缉,逃跑四个月后被110抓获,中山区检察院批捕科为什么能帮助办理取保候审?
3、确定在2014年2月25日上中山区检委会讨论,为什么不上会,批捕科突然将案件退给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