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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大连市调整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

发表于2009-05-21
 
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

(大房改发[1997] 9号  1997年9月19日)
  为促进住房商品化,加大出售公房的力度,根据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市内四区出售现公房的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凡坐落在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范围内,使用功能齐全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的单元式成套公有楼房,除别墅式、旧中、日式,纳入近期改造规划的,市政府已公布的商业改造街的一层住房及已改变使用用途(含曾改变过用途)的住房外,均须向在其居住并具有大连市内常住户口的合法承租人(含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成年人)出售。
  职工以户为单位申请购买,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二、重申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购房:
  擅自转租、转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违章用房未经处理的。
  三、1997年度出售公有房成本价暂不上调,延续执行
1996年成本价,砖混结构楼房为1170元/m2,框架结构楼房为1390元/m2。
  旧公房售价按同类新房成新折扣,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四、对实际售价计算公式做如下调整:
  实际售价=成本价X(1±调节因素)×建筑面积×(1一折旧)X(1一现住房优惠)×(1一工龄优惠)×(1一高层面积折扣)×(1一鼓励购房优惠)×(1一一次性付款优惠)。
  出售公房的实际售价的最低限价为200元腐。
五、对出售公房的楼层、朝向、类区等调剂因素做如下调整:
      原调剂条件表:% (略)
      现调剂条件表:% (略)
六、为鼓励职工购房,并保证政策的连续性,1997年在执行大房改发[199614号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做如下调整、补充:
  1、购房职工的住房补贴不取消,继续享受,理入职工工资或档案工资。原购房后已停发的住房补贴,予以补发。
  2、1996年实行的购房鼓励优惠,延续执行到1997年12月31日,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省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3、规范购房预付款制度,一室户0.5万元,二室户(含1.5室户)1.0万元,三室户(含2.5室户)1.5万元,按指定代办银行出具的收据日期,确定职工购房时间。原产权单位以预付款收据为凭证,于下月对原公房撤管停租。
  七、干部职工购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分别按市委、市政府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和单位分配住房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面积lOm2(含10m2)以内部分,执行成本价,不享受各种优惠;超过面积10卉以上的其超出部分,全部执行市场价。
  教师购房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标准放宽10岔。
  八、职工购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他原因符合单位住房调配房规定的,可购买单位新调配住房。再购房时,将原购买的住房产权退还给调配单位,由调配单位按调配当年届时的成
本价成新折扣计算价款,冲抵新购房售房款,具体公式按大房改办发[1995143号文件执行。调配单位对被调配的住房保留所有权,再发生新的调配时,必须以售房的形式分配。
  九、对产权或房屋经营单位不积极出售公房的,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由市房地局组织代售,售房款扣除代办费后,暂时冻结。
  十、严肃房改纪律,市房改办、市房地局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全市公房出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予以查处。
  十一、加强领导、注重引导,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
  1、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展出售公房的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重新核算,做好已购房职工的退款的准备工作。
  2、1995年执行标准价售房,获得部分产权的职工,按届时成本价重新核算,可一并转为全部产权。
  3、凡单位组织职工采取集资购(建)住房;单位1995年前后实行“私买公助”、“购买使用权”、“有偿租赁金”等形式改革,并经市房改办批准根据95、96年售房政策转为售房的,均
可不受本次政策调整影响,继续执行原方案。
  4、退款工作原则上从1998年1月1日开始。购房款已投入住房建设,短时间内退款有困难的单位要认真主动做好解释工作,积极筹集款项,可适当延期执行,但最迟不得拖延
到19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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