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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13年4月1日起辽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可申请公租房

发表于2013-03-31

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确立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办法》规定,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将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房东若瞒报房客相关信息,信用也受损。

我省外来流动人口凭本人《居住证》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权益。

发表于2013-03-31

不申领《居住证》将作为不良信用被记档

《办法》规定,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将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同时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出租人以及旅馆、医院、学校、培训机构、救助机构等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改正的,每谎报、瞒报一人将受到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作为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被记入信用档案。

发表于2013-03-31

这些人需要申请《居住证》

流动人口拟在我省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我省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就学、未满16周岁人员不需要办理《居住证》,但本人自愿申请办理的除外。

发表于2013-03-31

这些人只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1.在旅馆住宿人员,由旅馆负责登记;

2.在医院住院就医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3.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4.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站负责登记。

负责登记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定期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发表于201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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