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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给大家提个神~~~都精神点啊~~~

发表于2006-08-30
今早看报(大连晚报2006/8/30 B5版)《开发商赔偿客户17万“差价”》,本想在大连晚报的网站上找到相关报道,但却没有,有点奇怪啊~~~大概内容如下:
王先生看中了开发区一套107平的房子,他向开发商交纳了相当于总房款30%的“诚意金”,但半年后,开发商悔约,让他来办理退款,此时房价已迅速上涨,王先生认为开发商应该给于赔偿。
2005年9月,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选房意向单:客户王先生定购2单元6-3号房屋,每平4060远,总房款434420元;当月2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选购意向单,确定房号为8层1号,意向金5万,房屋面积,价格等内容于前一份一样。。。。王先生于10月12日交纳了130420元;开发商承诺待“5证”齐全签合同;
。。。。。。
最终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王先生诚意金130420元,赔偿损失173340元。案件受理费7066元由被告负担。
发表于2006-08-30
看过
发表于2006-08-30
是好消息.
所以要打官司的就要打啊.
发表于2006-08-30
我们的情况跟这个官司雷同,但有所不同:
1。开发商还没有说要悔约,这是个事实,我们业主知道的一些说法好象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至少现在的情况是开发商是那么想的,那还没有那么做!
2。新和还没有开始销售,所以具体情况还不知道开发商是怎么样一个行为,所以现在如果起诉,我们该起诉什么呢?需要咨询一下律师,就是说我们要告新和,我门得告什么?告它什么行为呢?
3。至于说不承认宏济的业主(这个是有事实依据的),这个应该是我们又该如何起诉呢?

我觉得这个案例可以给我们增添信心,但具体事情还需要具体考虑~~但我觉得至少能看到法律还是真正能够维护我们利益的~~~我们应该对我们有信心~~~~
发表于2006-09-02
说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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