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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出境货物木质包装要求,国外采购商信息

发表于2021-08-31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除外,如胶合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要求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建立木质包装生产防疫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加施专用标识。标识加施企业应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海关申报,海关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在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经海关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并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按照海关的要求核销。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通过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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